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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5-20 13:0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事实婚姻问题一直是我国《婚姻法》问题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处理相关案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根据下面的案例进一步探讨一下事实婚姻问题。

相关案例是这样的,三年前,17岁的罗某初中毕业后,爱上了一款名叫“CF”的游戏,爱情对于年轻人来说往往在不经意中出现。而游戏中的战队队长,正是19岁的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人周某,二人开始通过网络和电话交往,并发展成情侣关系。

交往过程中,他们越来越亲密, 2014年8月,罗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后,周某家到罗某家提亲,并给了3万元彩礼。选定吉日,在周某家办了几十桌婚宴。按照农村的风俗来说,这就是事实结婚了。因为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孩子也一直没有上户。这种婚姻作为当事人和所有人来说,已经成立,是否收到法律的保护则当事人可能没有多想,

真正当法律问题出现的时候,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问题就复杂了,罗某介绍,今年4月,她独自回到三台老家,并找到一份工作。但5月初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尿毒症,随后在绵阳市住院治疗。这就涉及到责任问题了。7月28日,罗某和父亲来到周家,双方就医疗费用一事进行谈判。罗父称,女儿女婿已经办了婚礼,并生有一子,如今身患重病,他们不可能置身事外。周家却称,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虽然已经有了孩子,但是俩人不具备法律上夫妻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当事人到底谁的要求更为合理呢?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罗某与周某只办了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被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事实的结婚行为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路径进行维权。

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具体的相关法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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