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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夫妻获得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2 08:5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关于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在全国不同的地方是有差距的,获得条件也有所不同。由政府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是共同的基本特征,在套型面积位置和销售价格低廉,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人获得的产权并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是有限产权,其转让也有诸多限制,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不同于正常房产的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一个案例,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在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王某的父母出资了4万元。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感情不和。王某于是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产尚未获得所有权证。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呢?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为避免出现违背经济适用房配售的宗旨,随意变卖经济适用房是违背国家规定的,现在政府一般规定购房者住满五年或七年方能上市正常交易,并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同样在离婚时法院也不能违背这些规定。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未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暂时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当然,如果离婚时一方提出使用权问题法院还是应该处理的,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主要是一个租金补偿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不管怎么说,在离婚诉讼中,经济适用房的处理不能违背国家政策。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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