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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2016反家庭暴力法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2-1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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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将是驱散家暴阴云,维护权益、反对家暴的利器。我们习以为常的“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棍棒底下出孝子”、“子女虐老人”等行为,不再只是“家务事”。这部法律明确了家暴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下面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就来聊聊有关这部新法的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共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为家暴行为划出了法律红线。
 “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不少家暴受害者正是受这些观念的影响,默默承受暴力,不想也不愿意报案。数据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一些执法的司法人员,也是抱着这样的观念,把家庭施暴看做是家务事,也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
        家庭暴力实施者面临哪些处罚?
        在没有反家庭暴力法前,家庭内部的侵权和伤害行为,到了一定的程度,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南京虐童案”。而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的传统观念。而且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从儆效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律概念的前置,在实际案例中,强化了定罪的针对性和量刑的依据。打个比方来说,以前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刑事案件,是用相关法律的“万能钥匙”,而反家暴法就是针对家庭暴力的“专用钥匙”。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反家庭暴力法》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以及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专业代理深圳家庭婚姻纠纷、离婚官司、遗产继承。
        本文《深圳离婚律师解读2016反家庭暴力法》来源于深圳离婚律师http://www.wangxuy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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