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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谈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梁艺婧 王培元 时间:2022-11-23 17:1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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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离婚后如何主张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如借款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款金额怎么处理?深圳离婚律师为您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的行为并无本质不同。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但鉴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无例外约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如何保障一方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以下两点:
 
1、有书面借条或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并明确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和还款利息,夫妻之间基于亲密关系,在浓情蜜意时借款没有相应书面凭据,仅有转账记录,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且如果未明确约定还款金额,一般法院判向要求借款方归还一半借款。
(2020)粤0103民申64号
 
法院认为:林某某提供的2010年10月12日收据仅记载孙某某收到林某某款,并无呈现借贷意思,现有证据亦没有显示双方存在夫妻财产约定,该收据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原审认为林某某以民间借贷诉请要求孙某某还款无据,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62号
 
杨某某、钱某某在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某、钱某某现因感情不合、经常吵闹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三、男方欠女方债务人民币(下同)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现杨某某以钱某某未归还欠款为由起诉来院。
除特别约定,杨某某、钱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存在民间借贷。但本案中,杨某某、钱某某在离婚登记时,已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设定了钱某某对杨某某的10万元给付义务,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
 
(2014)海民初字第1377号
2012年2月23日的借款2000元及2012年5月28日的借款200元,虽然属于夫妻间借款,因对还款金额未作约定,被告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事务并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金额的一半为1100元。
 
2、 建议有转账凭证等交付凭证,并要求对方明确借款用途,限定其借款用途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2021)吉0502民初857号
李某1提交了欠条,说明款项来源为案外人出借,均为现金,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林某,林某虽认可欠条为本人出具,但对款项的收取、借贷关系的发生均予以否认,此时借贷关系存疑,李某1应进一步举证,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间借款,李某1即无交付凭证、亦无法证实款项被林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李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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