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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也要守住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底线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7-18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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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案例真实发生在广东,深圳离婚律师为保护各人隐私,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可能涉及的个人信息做处理。事情起因是岳母因怀疑岳父可能有婚外情,委托女婿进行调查,女婿量某某通过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助岳母离婚。记者17日获悉,7月5日,广东某检察院以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的发生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广东某居民李某因怀疑其丈夫张某有婚外情,于是委托女婿量某某进行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量某某受其岳母委托,通过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的“永恒”、“天网”、“弥勒佛”、“7中”等人,先后花费人民币8万元购买了涉及120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各类公民信息合共17588条,并把上述相关信息转交给岳母,导致岳母与岳父离婚并由岳父补偿岳母一百万元人民币,岳父在D区内的两套商品房也过户到量某某妻子名下。

案件发生在一年多前,广东某公安局D分局于去年六月立案侦查,并对量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今年6月广东某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该案,根据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并进一步审查,认为量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17588条的行为,已发对量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于2009年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查出岳父的婚外情对象,通过网络手段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以刑罚,这样的案件只能说是好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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