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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案落锤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24 10:5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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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终于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案。据新闻媒体报道,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的的是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上午,湖南宁乡法院就已经受理的一起涉及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进行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庭宣判长沙某男士不用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万元债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后续肯定还会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国计民生,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

  新闻报道内容如下:宁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有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深圳离婚律师在此次引用只是讨论相关问题,谢谢新闻媒体的辛苦付出。

  中国之声记者和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交流时得知,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也就是说这个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离婚纠纷案件中适用,所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甚至执行案件都是可以用的。

  媒体是这样报道庭长及主审法官的说法,“当时原告起诉2个被告,通过审理后,我们知道,被告方两夫妻其中的妻子在2017年,从6月底到7月份,大量的向外借债。后来,不断有债权人向我们院里起诉,借款的人都是跟被告(妻子)有业务上的有联系的人,借款到期后,很多人找她去要款,债务人主动提出跟自己的丈夫离婚,辞去了职务,就下落不明了,我们通过发公告的形式开庭了。”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是直接由女方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就驳回了要求她丈夫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完全符合最新的司法解释,他们夫妻没有借款2000万元的合意。以后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共同签名,债权债务成立时你不要求夫妻共同签名,把两个人当共同债务人确实没有道理。以下也是深圳离婚律师引用的交流内容: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开庭的日子刚好是元月18号,刚好碰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们通过举证责任这些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举证方面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了。通过这个案件,也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我们希望,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事前就把工作做好,因为毕竟民间借贷也是市场行为。”

  宁乡法院因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而备受关注。对于该案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已立案,而在审理中却依据了这一新司法解释。主审法官说,虽然这个案件是2017年7月份立的案, 2018年1月18日依法审结。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新司法解释出来后,指导我们如何适用法律,在开庭的当天,法庭辩论的时候,刚好是这个法律实行,我们就适用这个解释,可以在举证方面直接按它的规则来进行处理,实际上这是一个举证规则的处理。以前,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即使当事人因为举证不足,我们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及时,刚好支持我们以前办案的思路。”

  据了解,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负的债务,一般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夫妻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债务。林得也坦言,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而新的司法解释对举证更加细化,更加具体。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新的解释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了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关系更加稳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司法审查的压力下所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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