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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纠纷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的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9-05-04 15:4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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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处在一个公司泛滥的时代,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涉及股权分割的越来越多。根据股权类型的不同,可分为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割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权价值确定相对简单,股权分割可以直接体现为分割股份或股份对应的市场价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加资合,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相对复杂一些,本文主要阐述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

一、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涉及股权处理时制定股权处置预案和提供充分证据的必要性

由于股权本身不只是财产权,既有财产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受公司法调整,其分割单是依靠《婚姻法》很难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处理时法律依据纳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可避免,但两者结合到一起有时候不伦不类。特别是离婚案件不涉及第三人,股权的处理无疑既涉及权利主体公司,也涉及其他股东,甚至还涉及公司员工和债权人利益。

由于上面的复杂原因,如果当事人在举证环节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和制定股权处理预案,股权分割和处理负担就变成了离婚纠纷案件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尽管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股权分割的很多,但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最后多数不了了之,有的当事人放弃了相关请求,有的被法院判决在离婚案件结束后另行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多数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分割公司股权的目的是看中了股权的财产价值,当其财产价值不明显时也会主动放弃了股权分割,由登记为股东的一方自行处理,这是由于空壳公司太多的原因。即使一个公司的股权的财产价值明显,如果分割一如前述往往会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评估审计要经历复杂的司法程序,要估值并分割有限公司的股权,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来说,如果纠结于股权分割,离婚案件久拖不决,因此也逼迫当事人放弃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股权分割,知难而退。

但如果股权的财产价值非常明显,占家庭财富的比重非常高,股权分割一方坚持分割,就应该提前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定股权处理的原,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实现自己的诉求,避免出现没有预案,没有充分证据,离婚了却没有解决自己最在意的股权分割问题,还要继续陷入另一场纷争。

综上,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涉及股权处理时如果不能制定股权处置预案和提供充分证据,即使离婚了你和配偶的股权分割仍然是一道无解的方程。

二、离婚纠纷案件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情形分析

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类型很不相同,处理起来也会很不一样,我们这里要谈的类型不同于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主要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与公司的关联性来分析的。分析清楚了便于我们在要求分割时制定不同的预案,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夫妻一方持有全部股权的一人公司;由夫妻二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夫妻二人和其他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持有部分股权的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1、夫妻一方持有全部股权的一人公司

离婚纠纷涉及一人公司股权的情形看起来貌似很简单,事实不是这样。当然夫妻能够好好协商,达成一致,只要不违背公司法,如何分割都是可以的。下面谈谈在不能协商一致一方坚持分割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在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一方坚持分割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审计评估股权的实际价值,以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分割,判决持有股权的一方享有股权,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不主动接入到公司的内部关系。除非双方都在参与公司经营,一般不宜判决股权直接转让或分割,以保护交易安全。判决股权分割或转让事实是强行改变公司的性质,甚至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无疑严重影响员工和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交易安全。离婚纠纷案件的越界必须慎之又慎,不能违背公司法。我们知道公司是一人公司,尽管其财产价值是夫妻共同的,但从公示公信的角度一人公司就是一人公司,不是夫妻共同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经营、价值评估、清算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前提是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更不能消灭一个好端端的民事主体,要消灭或改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这也不应该是离婚纠纷案件法官的职责所在。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2、由夫妻二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公司,公司也有自己的独立主体地位,公司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的是股东权利,包裹财产权和成员权。财产分割也只能是就相关股权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法框架内解决公司的财产价值问题,然后灵活分割。

这种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和上面一人公司一样,也不能随意否定其独立人格,当然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能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确定这些文件是否是夫妻关于特定财产的婚内约定。如果夫妻当初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相关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由夫妻二人和其他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二人持有的出资份额并不真实,不是双方对股权持有比例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双方的分歧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以便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4、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的情况分割和处理:

(1)不是股东是债权债务及人的组合的集合体,本身不是财产。其股权分割首先遵循的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夫妻一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方)同意成为股东的情形: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原多数股东不同意非股东方成为新股东的情形:如果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达成共识后,原多数股东不同意非股东方成为新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常常会以转让款的分割代替股权分割,以保持公司人合的稳定性。

(3)原多数股东既不同意非股东方成为新股东,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依照《公司法》,只要夫妻达成一致非股东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夫妻中非股东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持股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方成为新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股权让非股东方成为公司股东。

我们在离婚案件涉及的股权分割无非以上这些情况,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完毕,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预案,提供充分证据,和对方充分沟通,争取在离婚案件中解决全部的问题,避免累讼发生。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三、对离婚纠纷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处理问题的小结

股权分割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一项财产权的分割,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已经远远超出婚姻家庭纠纷的范围,如何处理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我们树立的原则至少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股权问题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内部生态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该确定婚姻家庭案件财产分割和处理的边界,特别是不能损害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更不能损害社会的整体交易安全。现在由于在股权处理问题上边界不太明显各个地方法院的做法差距很大,在未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简单将股权作为财产权分割是不妥当的,毕竟股权对应的不仅是夫妻双方,也不一定是正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在边界划定方面稍显不足,也许默示的原则是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股权处理的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其内容规定离婚纠纷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时的股权分割办法。这一规定内容基本是重复了公司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或分割应作为一项特别的权利进行分割,甚至不是分割,只是权利确认,确定夫妻对股权的应有份额,是一种预期权利,判决结果并不对公司和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需要在执行程序或协商中由夫妻中的名义股东协助另一方实现最终的股权权利内容,且主要是财产权属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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