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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男方隐藏财产 离婚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0 08:3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既然两个人结婚,就要对婚姻珍惜,善待自己的爱人。很多情况却不是这样,在婚姻存续期间很多夫妻为了一己之利益,劳心费神,为离婚多分财产做好各种准备,这样事实埋下很大后患。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下面的案例:

  离婚后才暴漏丈夫隐藏财产

  王晓云与李武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晓云的父母给交了购房的首付款,李武的父母对婚房进行了装修。婚后,小两口很是恩爱并生育一个儿子。

  由于工作需要,王晓云经常到外地出差。寂寞时,他就上网聊天,很快和一个叫王某的离异女子见面开房。

  王晓云出轨的事情被妻子知道后,在深圳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的帮助下两人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及存款人民币30万元归李武所有;三,婚生子张帅由李武抚养,王晓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直到孩子成人为止。

  不久,李武遇上了王晓云的同事赵君,赵君说:“真不好意思,借你们的10万元钱我上周才还给张哥。”

  李武疑惑地说:“你什么时候借我们的钱了?我和王晓云都离婚两个月了,他没说还有人欠我们钱啊!”

  此前,赵君并不知道李武已经离婚。他意识到,李武并不知道半年前王晓云借给自己钱的事儿,尴尬地说:“那笔钱我都还上了,现在没事了!”之后便匆匆离开了。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前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分割

  李武忙打电话向王晓云要那10万元钱中的一半。可是,王晓云说,这钱是两人离婚后自己的收入,李武无权分割。李武将王晓云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10万元。双方都聘请了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介入相关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晓云背着妻子借给赵君的10万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分割。离婚后,李武要求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王晓云支付给李武5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10万元性质上属于离婚时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武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应注意不能过诉讼时效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或由离婚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已经将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清楚,但也有些特殊情况,比如离婚时一方不知道而实际存在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知道存在而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等,这些情况下财产如何去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分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如果没有明确放弃,一直有效,一直可以要求分割,不应有时间限制。

  深圳离婚律师说,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在离婚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效的限制。如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掌控,受损失的一方享有向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赔偿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受时效的限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一条说明离婚案件中未分割的财产,应该另案处理。
        2、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3、《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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