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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外遇法院未必判决双方离婚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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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原告方某甲诉称,双方从1997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方某乙于××××年××月××日出生,今年11岁。从认识到结婚生育孩子,被告一直都在家相夫教子,对家庭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对此,被告很满意。自从2012年年底到2013年,被告正式上班工作就发生了变化,体现在不断向被告拿生活费,对家庭事务不理不闻不问,最后干脆不回家。对此,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未果。2013年11月份,被告承认有外遇,但态度恶劣。原告聘请深圳离婚律师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其为原告多次还债,原告生意失败才被逼出去打工,原告什么事都不告诉被告,从来不管被告,家里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被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
深圳离婚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原、被告于1997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方某乙,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自从其未能按月支付足额的生活费给被告,双方开始经常吵架,且被告出去工作后,性情大变且出现婚外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承认有婚外情,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系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无法确认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至今已将近二十年,双方应珍惜这份多年的感情。今后,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扶持,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为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准确难以评论,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必须依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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