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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2-01 12:40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时过错一方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这种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于物质损害赔偿,实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后,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则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再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如果夫妻实行个人财产制,则应当直接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

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其数额评算则更多地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精神损害有着不同于物质损害的特点,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本身无法以金钱的方式直接体现出来。同时,对于受害者精神上的创伤,往往也不是通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绝对数额可以完全甚至部分弥补的。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算,应当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出发评算最后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本文由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王培元律师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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