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统计发现,在涉及“第三者”婚外情的案件多数为离婚纠纷民事诉讼,当然刑事诉讼中也涉及,既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但也主要属于自诉案件。就这些案件的证据提供来说,特别是民事诉讼故,“第三者”、婚外情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认定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事实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有将近一半的离婚案件都涉及了婚外情问题,但是真正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却寥寥无几。因为这种行为见不得阳光、多为秘密行动,证据上很难取得。
因此,受害一方,由于无法取得有力的证据在离婚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究竟哪些证据才可以认定“第三者”呢?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一方不忠于夫妻感情“第三者”的证据有:
1、电子证据: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3、视频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单独的亲密或做爱的视频、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在自己家拍录下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的照片或录像,并且秘而不宣,只作为出庭时的证据,这种情况不应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证据甚至就摆在面前,比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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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公然姘居或情节恶劣的通奸行为,举证并不是十分困难,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来举证的手段。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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