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4-12-24 11:57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收入,或经营生意的收入,或婚后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等等,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或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其中《婚姻法》十七条第五款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现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一些新型的共同财产的情类型:比如婚前房产,婚后的租金也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增资的部分,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的收益及分红都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婚前的股票婚后的分红和收益也应当是共同财产。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