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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户籍迁移问题可以成为离婚诉讼请求内容吗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9-27 08:0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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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把与户籍有关的问题提出来,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户籍含有很多的福利。深圳离婚律师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与户籍有关的问题可以成为离婚诉讼的请求内容吗?深圳离婚律师根据实务经验认为,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不会处理户籍问题,这设计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司法不能越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结婚,2001年被告赵某某的户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河北省迁入到原告李某某的农业家庭户下。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长音一些问题吵嘴打架,2013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经自由恋爱与案外人张某于2014年结婚。原告诉称离婚之后,被告赵某某在没有配合办理户口手续的情况下拿走二人的户口簿,致使自己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归还户口簿。该案后经法院审理,未获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户口簿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产物,不管其是否对当事人多么重要,司法权是无法干涉,他具有证明住户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户口的登记以户为单位。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登记在一个户口簿上。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住户都有权利持有户口簿。是国家行政权利的范围。
在协议市涉及户籍问题的协议往往无法执行,再就是户籍如何办理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决定的,另一方只是协助的义务,这样呢协议时可以约定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的罚则,这样可能会效果更好。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关于与户籍有关的请求都被法院驳回,说到底户籍问题是国家行政权利的范围,司法权不得越位,法院可以就双方如何配合问题做出一定的协调,甚至达成协议。但是法院不能判令强行内容。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像上面案例这种返还户口本的请求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其享有权利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户口本的法律性质并不是淡出的物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户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持有该户口簿,被告赵某某持有该户口簿的行为并无不妥,并不构成无权占有,因此也就不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这种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户籍问题设计的内容不单纯是民事权利,诉讼请求不能越位,否则诉讼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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