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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赠与的车辆交付没有过户也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31 12:4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和大家看一个案例:2010年,原告李婷婷与被告周某某系自由恋爱相识相恋,恋爱后感情很好,很快进入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原告父母特购买小汽车一辆,买了车之后将该车作嫁妆于婚前赠与给原、被告,但该车至今仍登记于原告父亲的名下。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案件虽然简单,背后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

原、被告双方很快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委家务琐事吵嘴打架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深圳离婚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案件咨询,财产如何分割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该已作嫁妆使用的车辆,该车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该赠与合同事先并未附任何义务,被告周某某接受赠与后,亦未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等法定撤销赠与事由,故原告父母便不得再撤销该赠与。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

本案中,原告父母已将该车辆赠与原、被告二人,并完成交付,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故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因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认定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适合本案处理。深圳离婚律师网婚姻家庭网欢迎您。

那种认为原告父母婚前购买了该车,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名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该车辆更应认定为只对原告一方的赠与,且属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的观点深圳离婚律师并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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