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离婚 >

深圳离婚律师谈婚前一方所持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11-05 09:5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深圳离婚律师先带代价看一个简单案例,赵某某与黄某某大学期间恋爱,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赵某某用婚前存款购买了股票。婚后,赵某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赵某某操作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问题来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如何进行分割是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的难点,有关股票分割的离婚诉讼就属于其中一种。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给当事人提出什么样的解决思路有很大关系,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即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赵某某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赵某某的婚前财产,黄某无权享受该笔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赵某某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赵某某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黄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
最后,法院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赵某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
看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可知,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孳息,因此,以下主要就婚前购买而婚后价值提升之股票与投资经营收益与自然增值之关系进行辨析。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财产收益之归属,但未界定“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概念与范围,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收益性质存在争议。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将下列四类收益纳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范围: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收益”则以财产形态性质来加以区别认定。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之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之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之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就股票转让获得增值货币资金性质,各地法院之解读与处理方式显然存在一定分歧,而仅在账面价值上反映出的、未变现之股票增值部分性质与归属尚无明文规定。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之介入。从字面理解,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因所有人以外之变化因素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在这一状态发生过程中未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如购入的房产因房地产市场整体繁荣而增加之价值即应属于自然增值范围。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之经营管理等人力因素介入而使财产价值之增长。婚姻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于其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因此,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收益与风险始终并存,即便是自然增值也存在减值可能。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如果因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时,享受收益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股票价值增长部分之性质视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若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公司业绩优异等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买进股票后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则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本案被告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婚前以个人财产买进股票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并以家庭共同财产投入参与炒股,因此,形成之增值部分定性为投资收益更为合理。原告黄某为股票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与有利条件,不能因为黄某未直接参与股票投资运作而认为其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此外,股票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其波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虽然被告在盈利后将投入的家庭财产全数退出,但无法阻断这部分家庭财产与增值部分之关联。原审法院将赵某某以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处理恰当。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