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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情人转款,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来源:未知 作者:梁艺婧 王培元 时间:2022-11-15 10:1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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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在日常解待客户中,经常遇到这种咨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情人转款,配偶如何主张权利?
 
本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在婚姻编对夫妻财产的保护系以共有财产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简单的说如夫妻之间无例外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另外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无效。
 
 
罗某与何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妻子向亡夫情人主张返还赠与财物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梁丙。被告何某与梁某于1997年自行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生育第三人梁甲和梁乙。梁某生前分别两次转账合计1443100元到被告何某名下。梁某于2017年7月5日病故。后原告处理梁某存折时发现梁曾转账给被告何某的事实,遂以梁某未经其同意就将上述款项赠与给何某,损害其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何某返还相应款项。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将涉案款项赠与何某的行为发生在罗某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实该款项系梁某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罗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在明知梁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梁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梁某未经罗某的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何某,侵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无效,遂判决何某向罗某返还其所取得的款项1443100元。何某及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某某与平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戴某某与平某某系夫妻。平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平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向王某某转款2174992.52元。2021年3月23日,二人关系被戴某某发现。平某与王某某向戴某某出具断绝关系保证书。后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平某赠与王某某2174992.52元款项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某向戴某某返还赠与款2174992.52元。
处理结果:
《民法典》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平某与戴某某系夫妻,二人对婚内财产并未约定分别所有,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某向王某某所转的2174992.52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平某与王某某既非亲戚,也非朋友,更没有生意上的往来,王某某在知晓平某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平某的转款也非善意;且平某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王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平某向王某某转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戴某某请求判令王某某向其返还赠与款2174992。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平某向王某某转款2174992.52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某返还戴某某217499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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