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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经法院调解后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子女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17 17:02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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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以下是深圳离婚律师提供的相关文件:

文号:国税函〔2008〕718号发文日期:2008年08月06日知识简码:02846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规定:“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规定:“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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