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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之银行流水单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0-03-27 09:0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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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明及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离婚代理律师为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真实情况绞尽脑汁,可是结果离婚当事人往往不那么如意。仅几年来离婚案件不断增多,随着社会信息数字化和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落实,夫妻一方获取对方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相对容易起来。银行流水在离婚案件中成为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重要依赖,特别是对于夫妻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其起到的证明作用非常之大。深圳离婚律师非常希望在这方面能够帮到大家,下面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一、关于如何获取对方银行账户银行流水单
深圳离婚律师先来和大家一起看看什么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夫妻银行流水单,深圳离婚律师这里说的银行流水单一般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在各种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种账户的存取款、转账交易记录的历史明细清单,广义上来说当然也包括微信、支付宝、股票、期货账户等各种与金融机构关联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原始交易记录明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各银行的会计规章一般要求至少保存十五年。因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获取对方一定时期的银行流水还是有保证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大家还不是不去想离婚问题,但也要养成一个彼此掌握对方信息的习惯,这样既能培养夫妻之间的信任,也为对方万一背叛婚姻做一个准备,夫妻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就是为增进夫妻感情的,否家将不家了。深圳离婚律师告诉你,夫妻一方如果有对方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直接去银行就可以获取其该账号下的银行流水。如果对方不配合,只能在诉讼举证期限内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夫妻一方亦必须提供开户行和银行账户,不能自动查到对方的全部银行资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调取必要的,就会自行调取或给申请方的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离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依法调取,一般只限于国内的金融机构。
对于调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明细跟调取银行流水差不多,深圳离婚律师以微信支付为例和大家说明一下。一切发生的前提是案件获得立案,希望调取夫妻另一方微信支付流水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自己的代理律师调取或直接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查询对象是位于深圳市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一方代理律师调取的,代理律师需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和律师证进行调取,律师提交调查令申请书时应明确列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微信号号码并注明查询内容为某个时间段内的相应财付通账号资金流水明细,一般限于五年以内。财付通公司认为符合查询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将相关数据光盘直接邮寄给受理案件的法院审判人员。
二、银行流水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
调取银行流水单后,其首先显示的银行流水余额,这一银行流水余额可以贞洁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这一点上银行流水明细单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的证据。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的银行流水明细单显示的数年来的支出数额证明的是支出情况,一般不能直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银行流水只是一种辅助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持有的夫妻货币共同财产的变化情况或证明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形成或消灭的特定事项。如果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已经获取了对方名下的银行流水,你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证明你想证明的事项,如果由法院来调取一般先由申请方提出合理的理由和合理时间段的特定银行账号的银行流水否则法院有可能不予以批准,这时候获取的特定银行流水一般是证明特定事项的。
夫妻一方如果只是笼统的以自己不知道对方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为由请求法院查询,法院可能只会查询银行存款余额,如果想获知详细流水的权利一般是受限制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的基点一般应该是起诉时,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转移财产的情况下被告请求查询原告银行流水的合理时间应是起诉前一年,至多不超过诉讼时效确定的追溯时间,法庭及申请方不会无限扩大查询夫妻另一方银行流水的时间范围,浪费司法资源,这也不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理的范围。本人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就遇到这种情况,法院竟然查询了原告自结婚以来八年的银行流水,申请方将所有支出累加让原告解释,申请人不依不饶坚持对方解释不清就应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审判权不合理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私权利,也增加了各方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了不应有的矛盾。法院最后也提出由于涉及交易第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做判断,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后再判决中不了了之,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不当请求。
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的银行流水单效力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就夫妻一方获取的银行流水单一般是书证,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带来也可能是电子数据,只要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银行流水反映的是夫妻财产的动态变化过程,只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定过程中不能混淆了静态财产和动态财产的关系,离婚纠纷中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某个时间点的静态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将银行流水想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只要是争议大的案件,一般都会涉及银行流水单问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家事案件审理中,甚至要求给房当事人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资产,在一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主动要求你提供。对于离婚案件中银行流水清单运用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运用,不同的法官可能也会做出不同的认定。有的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将支出方不能合理解释清楚的大额支出当做其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的法官甚至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只是认定银行流水的余额,对于明细往往是找理由不予处理,而不是将一些支出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人的共识是,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单都是有交易对手的,除非一方有证据合理证明另一方的交易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家庭合理开支,再有异议被告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另行提起诉讼,任何一方都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变成了家庭财产清算,是离婚案件久拖不决或衍生出其他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运用银行流水来认定事实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好有离婚律师的专业帮助,深圳离婚律师希望有兴趣的朋友继续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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