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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民族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3-22 13:33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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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与汉族有所不同,结婚、离婚、家庭内部关系是最主要的,深圳离婚律师帮你探讨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国家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般要求是各民族平等,根据国家民族政策,我国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通婚,当然也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凡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中允许不同民族间通婚的,就应按照补充规定执行。对于补充规定中未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通婚,而当地的民族习惯或宗教教规又不允许与外族通婚的,则应尽可能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若经过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结婚的,则应向有关人员宣传婚姻法,使他们能依法办事,尊重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准予他们结婚。但是,如果该民族习惯要求与本族结婚者须加入该民族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遵守。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尊重对方习俗而引起的纠纷,应劝导汉族一方为了家庭和睦相处,遵守对方的习俗。对于其他不同民族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应从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办事,又要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我国《婚姻法》虽然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汉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的。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1980年《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这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洲、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批准后生效”。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经过深圳离婚律师调查,在民族婚姻法规的适用范围上,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平常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个自治区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循化、化隆、孟连、沧源等自治县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甘孜、阿坝、凉山等自治州规定既适用于本州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不同的地方侧重点不同,多数是保护民族平等,各民族正常交流。
深圳离婚依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户籍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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