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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保护未成年男生免受性侵提上议事日程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6-01 07:5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现在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害问题日益严重,司法机关面临很大的尴尬,如何定罪量刑呢?多数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既然认为是一种犯罪就应该按照这种罪的构成要件处理,立法没有规定就要抓紧补上。
 

下面是媒体最新的爆料,深圳离婚律师带您看看相关报道。案件最初是出现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查询法制最新资讯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据现代快报报道,相关事情发生在江苏,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案发,事情令人唏嘘,经过司法机关侦查、提起公诉,最好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详情是这样的,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色心遂起,先后多次在不同的地方包括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司法机关陷入尴尬。

最后在这起案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是依据什么法律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呢?从判决结果来看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相符。

深圳离婚律师很早也关注过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但在本案中显然定罪不准确。在常州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案例予以公布,说明有其典型性,这也才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

深圳离婚律师在带您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该女教师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强奸罪应该是男对女,本案显然不适合。

令据其他媒体报道本案被告人原系常州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这是案件发生的身份背景。被告人在明知其学生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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