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文集 >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有哪些改变?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06-10 07:15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大纲,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它当然会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就胎儿利益来说,已经有新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前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孩子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小孩子的行为能力获得了扩大。
 

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的家庭成员没有实质性改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监护责任进一步得到加强。也强化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新增加了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还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更加明确,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确立监护和法定义务两分离原则,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