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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中国家庭财产的变化过程以及趋势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12-14 13:26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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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中国家庭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家庭共有财产私有化的过程。进入新世纪之后,立法和司法在家产法体系中推行私有权的意图与行动更加明显。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也许反应的是社会的进步,也符合历史趋势。
深圳离婚律师从立法方面来观察,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明确划分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特别强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深圳离婚律师当时也接待了很多夫妻这方面的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遵循的是以不断扩大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保障意思自治为立法理念的。例如,夫妻财产制度从单一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到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立,再到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与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的进程表现为不断地扩大夫妻个人决定其财产状况的自由权利。这大致也是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所需要的,应该说符合客观规律。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最重要的家产是围绕土地利益形成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除了宅基地之外,法律在耕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的“私权化”努力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实践,对每个人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友情提示:欢迎登陆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wangxuyang.com ) ,如需转载和收录本网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大家跟本网站友情链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让家庭财产发生更本质的变化。“司法解释二”不仅明确了房产分割按照市价进行分割,而且特别规定: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产权。这种市场竞价的方式表面上体现了公平,而实质上只有利于家庭中货币化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
在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市场逻辑,集中体现在该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用“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把家庭变成是分别拥有个人情感和财产的两个人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该条略作修改后成为2011年正式出台的“解释三”的第十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些变化对于研究婚姻家庭的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变化。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立法司法的变化不一定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因为婚姻家庭问题多数情况遵循习惯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解决,真正闹到法院的还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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