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号码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姓名权问题的法律解释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1 11:0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

如果您对婚姻问题如何解决,对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困惑,欢迎随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王培元律师,我们会随时会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Tel: 18665802271   0755-33050833
 E-mial:18665802271@163.com
http://www.wangpeiyuan.com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深圳离婚律师-王培元律师网!
 

咨询热线

186-658-02271

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