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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离婚时主张对方存在家暴需要证据支持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31 09:28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但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轻微家庭暴力当事人一般就容忍。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明确禁止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但当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理由离婚必须有证据支持,必要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帮助。
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以下即为这方面的最新案例:
原告诉称,经自由恋爱与被告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家庭的所有家务和开支均由原告自己一人承担。更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经常酗酒并对原告进行家暴,致使原告的身体多次受伤、心里严重创伤。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挽回,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并未寻求深圳离婚律师帮助。
被告蓝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家里环境好了,孩子也长大了,希望双方可以多沟通,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和解。被告曾经请求深圳离婚律师援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自述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蓝某乙。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基本上都是吵吵闹闹,且被告还曾于1999年有过第三者,现被告又出现了打原告的情况,故主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不错,其承认是曾有过第三者,但后来其知道错了,亦回归家庭了。被告确认其系于2014年3月26日晚上打了原告一巴掌,但其陈述系因觉得原告对家庭、对其本人的态度有变化,其多次要求与原告沟通无果,因一时冲动才打了原告。
法院和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双方系有深厚感情基础的,且双方结婚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然被告曾有过第三者,但后来其认识错误回归家庭,原告亦继续跟被告一起生活多年。夫妻共同生活发生争吵是不可避免的,被告在处理夫妻矛盾时应冷静、理智,不应冲动伤害原告。而原告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不应消极对待,应珍惜这段多年的婚姻、珍惜与被告共同建立的家庭。
原告主张被告有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和深圳离婚律师无法确认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为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法院和深圳离婚律师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www.wangxuyang.com)王培元律师认为,作为社会根基稳固的婚姻面临如此大的挑战,社会必须建立起适合的防止家庭暴力机制。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应该及时请求法律援助。深圳离婚律师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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