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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情况还真不少,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像这种情况去民政部门或法院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肯定不会被受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会受到处罚呢?最终婚姻问题如何处理呢?
我们来看江苏法院网的案例是如何处理的。一名贵州女子李小兰冒用其堂姐李晓慧的身份与张明在江苏如皋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李小兰去向不明,张明面对对方是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况,在离婚律师的帮助下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向民事审判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李晓慧的婚姻登记无效。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婚姻登记无效。案件这样得以了结。
江苏如皋法院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深圳离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字均是化名,李小兰与李晓慧均系贵州省人,李小兰于1998年左右冒用其堂姐李晓慧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及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外出打工,于2000年左右经人介绍与张明相识,后二人在江苏如皋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时李小兰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上的信息,均系李晓慧的身份信息,登记机关未发现冒用情况,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登记主体为张明与李晓慧的结婚证。小兰一直使用李晓慧的身份与张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
深圳离婚律师和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绝对不能冒用他人名义胡来,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的张明与李晓慧实际并不相识,更无与对方结为夫妻的合意,李晓慧本人也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案涉错误的结婚登记行为系因李小兰冒用李晓慧的名字和身份信息,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隐瞒了真实情况所致。该婚姻登记行为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婚姻生活主体不符,客观上造成李晓慧在法律上有两个配偶,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侵害了李晓慧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张明难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婚姻关系,案涉婚姻登记内容错误且明显违背《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主体双方须系自愿且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应属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故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判决确认张明与李晓慧的婚姻登记无效。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大家,婚姻不是儿戏,必须用真实的身份资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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