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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完善老年人赡养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7-10-24 14:39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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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迅速进入老龄化,深圳离婚律师提出社会必须为完善老年人养老未雨绸缪。就目前来说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要实事求是,先从完善当前的养老制度入手,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加入这个问题的讨论。

一、深圳离婚律师主张调整扶养权利人顺位

    目前父母、(外)祖父母在扶养权利人中的顺位问题没有解决,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很长时间内,家庭养老将还是我国长期的主要养老方式。《婚姻法》对顺位问题无明文规定,必须科学调整扶养权利人顺位,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认为问题很迫切。应将将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都是作为同一顺位的抚养权利人,尽管未成年子女及配偶利益确需保护,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及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的具体国情要求我们要正视家庭在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而重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必然要求重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养老问题上深圳离婚律师坚持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强调晚辈对长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当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样不能忽视。

二、法律上不局限于血缘关系,独生一代的父母正在老区,将配偶方父母纳入被赡养人范围。

    我国婚姻法只是注重血缘关系,并没有将配偶方父母纳入到被抚养人范围之中,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是很大的不足。既然全社会都认为家庭是供养老人的基本单位,夫妻财产又多数情况不可分割,夫妻一方对其父母的赡养应当是整个家庭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也都是如此,孝敬是夫妻对彼此父母都很孝敬才有家庭和睦和幸福。独生子女一代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负有赡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但是,现行《婚姻法》规定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的前提条件是有负担能力。在无负担能力时,其只具有对配偶、父母、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同时,需要提及的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扶助义务的,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个规定和我们将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方父母纳入被赡养人范围的建议目的即鼓励儿媳、女婿赡养公婆、岳父母,有利于老人安度晚年不谋而合。但是如前所述,为不过度增加配偶方的赡养义务,笔者建议将配偶方父母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共同作为第二顺位扶养权利人,规定子女对配偶方父母赡养的前提条件是有负担能力。

三、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增加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我国 有关精神赡养立法并不完善,主要是提倡,甚至很多父母到死也是为子女做贡献,父母从不要求子女如何。深圳离婚律师认为问题到了解决的时候了,我们不能想当然。以前不注重精神层面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事出有因,主要是在过去的很多年贫穷是中国人面临的主要问题,物质抚养也就成了主要问题。

我国发展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阶段,我们必须完善养老制度,满足老人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最后深圳离婚律师欢迎您光临本网站,大家一起进行婚姻家庭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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