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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实例分析---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深圳律师 作者: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2015-01-02 21:0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您:对于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方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所谓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方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债权的,其本人负举证责任。
【案例详情】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云某与黄某于1995年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6年7月12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8月20日婚生一子,取名黄X林,现随黄某生活。云某与黄某婚后一同到广州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日常生活习惯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偶有纠纷,加上云某认为黄某参与赌博及缺乏家庭责任感而对其有所不满,致夫妻关系较为疏远。云某遂于2013年1月5日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与黄某离婚。湘桥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云某与黄某离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云某与黄某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云某遂于2014年1月15日再次向湘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云某、黄某均对离婚后探视婚生儿子黄X林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
另查明:云某每月收入人民币2500元,黄某每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一审庭审中,云某主张其与黄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云某当庭放弃各人物品归各人所有,各人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负担的诉讼请求。休庭后,经询问,黄某主张其与云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云某与黄某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后双方因日常生活习性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偶有纠纷,云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现云某、黄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云某请求离婚,依法可予支持。云某与黄某的婚生子黄X林随黄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黄X林由黄某负责抚养较为适宜,云某应负担婚生子黄X林部分抚养费,现黄某主张自2009年至今,云某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一切孩子的生活及读书费用均由黄某承担,云某对黄某该主张予以否认,黄某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黄某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云某应负担婚生子黄X林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云某现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元,按30%左右计算,其每月应负担婚生子黄X林抚养费人民币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云某与黄某离婚。二、云某与黄某的婚生子黄X林由黄某负责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黄X林满18周岁的抚养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由云某付还黄某。孩子长大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云某可于每月第三个星期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到黄某家中探视婚生子黄X林。云某探视婚生子黄X林时,黄某应给予协助。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云某、黄某各负担1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云某预交,法院不另作收退,黄某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还云某。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被告黄某不服原审判决,在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后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自由恋爱交往l年多,双方谈婚并于1996年7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婚生子黄X林出生,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婚后双方因日常生活习性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偶有纠纷,但双方感情仍在,不存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系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二、纵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离婚情形,原审法院在没有对婚生子抚养费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理而作出的判决也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1.婚生子黄X林由上诉人负责抚养,被上诉人每月负担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750元,直至其成年。婚生子黄X林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父子感情深厚,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被上诉人作为黄X林的生母,对黄X林有抚养义务。结合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由其每月负担黄X林抚养费人民币750元是合情合理。2.依法分配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婚后上诉人由于经商需要尚欠亲友借款数笔,由于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承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书明显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被上诉人云某针对黄某的上诉通过深圳离婚律师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l995年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l996年7月12日到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l996年8月20日生育儿子黄X林。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了解不深,缺少沟通。婚后上诉人经常不在家,不照顾小孩,好赌、懒散成性,为此,被上诉人曾多次劝说,并努力赚钱维持家庭,帮上诉人偿还赌债,但上诉人的种种行为使被上诉人彻底失去信心,于2009年起与上诉人分居至今。 2.双方分居后,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审理,并于同月20日判决不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半年多的时间过去,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也没有联系。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21日再次提起与上诉人的离婚诉讼,该案[(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2号]已审结,准予被上诉人云某与上诉人黄某离婚。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夫妻分居期间,对婚生子黄X林是共同抚养的。从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被上诉人均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抚养费给儿子黄X林直至18周岁,到时由黄X林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2.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对此已当庭表述清楚;休庭后,在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其也主张与被上诉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另外,被上诉人自与上诉人分居后,并不知道其是否务工或经商,其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没有举证材料。上诉人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所谓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四)、第十九条的规定,恳请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达到离婚标准?2.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子黄X林的抚养费及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的 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达到离婚标准的问题。上诉人黄某主张与被上诉人云某仍有感情,不存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判令双方离婚系认定事实错误。经查,云某于2013年1月5日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与黄某离婚。湘桥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云某与黄某离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云某与黄某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现云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在一、二审期间当庭表示坚决要与黄某离婚;黄某于一、二审期间也自认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的条件,原审法院判决准予黄某与云某离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黄某的上诉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关于原审判决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生子黄X林抚养费及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主张原审判决没有对婚生子抚养费进行处理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后又当庭补充主张被上诉人应负担自2009年起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黄X林的抚养费。经查,原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以及判文第二项均对婚生子黄X林的抚养费依法作出处理,并不存在遗漏判决。作为黄X林的父母,二人均有抚养黄X林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由谁直接抚养黄X林,均应视为其履行法定的义务,且云某主张与上诉人分居期间,对婚生子黄X林是共同抚养的,黄某请求判令云某负担自2009年起对婚生子黄X林的抚养费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黄某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分配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但一审期间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在庭后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黄某主张其与云某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二审期间黄某经当庭辨认,承认其已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名予以确认。因此,黄某已经自认与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共同债权债务,一审判决对此不予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黄某主张尚欠亲友借款数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承担。但黄某对于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云某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南山离婚律师,深圳福田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法院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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