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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法院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的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15-01-23 20:24

标签: 深圳离婚律师 债务处理 亲子鉴定 深圳离婚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网真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由于深度涉及伦理、人情费综合问题,法律很多规定也是原则性的。这种案件处理起来相对特殊,但也无非是调解离婚活判决离婚。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官在运用这两种方式处理离婚纠纷时不可偏废。
    在健康的法治社会环境中离婚判决才应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方式,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而非其他社会团体,其性质决定了其主要职责就是中立地判断,就是明辨是非、定分止争只有判决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不要把离婚调解看作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路径,不要把离婚调解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纠方式。深圳离婚律师甚至认为过度调解是法律无能的体现,极大损害法律的权威。
  前几年深圳离婚律师亲眼所见有法院提出“零离婚判决”的口号,本意是要追求百分之百的离婚调解率。这样的做法不但违背司法规律,也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若案件真的如此容易离婚调解,当事人在前几道途径都会解决了,也不会到法院来打官司。为了追求离婚调解率而“迫使”其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如此的结果只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受损,而有利于助长被告的不诚信,只会使其在以后更加怠于履行自身的义务。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事实是损害法官、法院的公信力。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都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离婚调解率,那么法院就成了离婚调解委员会,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就根本没有必要。须知在离婚调解上,与居委会的阿姨们相比,法官们未必占有优势,和深圳离婚律师相比也未必有优势。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官的优势在于其会以法律的规定和自身专业的学识来定分止争,法院的离婚判决会起到引导社会大众行为的重大作用,而离婚调解难以拥有这样的功能。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要准确判断可离婚调解案件的范围。对接手的案件能否离婚调解的判断,考验着一个离婚法官的办案水平。明明不可能离婚调解的案件,却要千方百计地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逼迫”当事人离婚调解,说轻点,这是法官能力的问题;说重点,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让深圳离婚律师情何以堪。
  深圳离婚律师了解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大家都认为离婚判决往往给人以冷冰冰的印象,而离婚调解却应带有真情,要耐心,要设身处地,要有理解之同情。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许一新曾经说过:“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法官那颗善良的心总在与离婚调解结伴而行,离婚调解中对法的认知、对理的思辨、对情的感知缺一不可,不能有丝毫偏移和分离。”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法官肩负着引导社会价值的社会责任,我们要勇于通过离婚判决的方式辩法析理,通过扎实的法律功底、有理有据的论述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是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良好的表现来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才能不断地提高司法权威,才会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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